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9:44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党中央、国务院对反走私斗争非常重视,最近又一次召开了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分析了斗争的形势,指出下一步的反走私工作必须按照中央关于整顿经济秩序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要求,抓住重点,实行反走私领导责任制,组织严打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加强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走私斗争已取得的成果,实现反走私斗争形势的明显好转。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反走私斗争重要性的认识。经过近几年的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多数地区斗争形势有所好转,但少数地区的走私活动情况严重,屡禁不止,形势还很严峻。突出表现在局部海域走私活动猖獗;一些市场私货交易仍具规模;
生产性原材料走私案值大幅度上升,香烟、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仍为走私重点物品;进出口货运渠道走私严重;武力抗拒缉私和暴力哄抢私货事件呈上升趋势。反走私任务仍很艰巨。走私活动的泛滥,造成巨额税金流失;破坏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企业深化改革中的困难,严重威胁我国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在有些地方,走私助长了地方主义、分散主义倾向,破坏国家政令的统一,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因此,当前的反走私斗争不仅是一场经济斗争,而且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政治上,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反走私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常抓不懈,对走私犯罪活动露头就打,坚决把一些地方走私活动蔓延的势头遏制住。
二、突出重点,加强配合,严肃查处走私犯罪大案要案。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的专项斗争和统一行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海关、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走私犯罪活动。近期要排出一批案值巨大、危害严重、内外勾结、影响恶劣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以及武装掩护、暴力抗拒缉私的恶性案件,组织专门力量查办;要加大对生产性原材料、香烟、汽车和机电产品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沿海省、区的检察机关,要重点打击局部海域、水域的走私犯罪活动。严格依照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依法严查严办。
三、坚决纠正对走私犯罪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问题。走私犯罪以罚代刑、打击不力,是当前走私活动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走私案件的追捕、追诉和抗诉工作,防止出现遗漏罪犯、罪行及重罪轻判等打击不力的问题。凡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走私的重大案件,有关部门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有关检察院可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要注意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走私活动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对与走私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掩护、包庇、纵容走私行为的内部人员,要坚决绳之以法。
四、加强对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上级检察院对走私大案要案,特别是那些影响大、难度大,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要及时指挥督办,对跨地区的案件,要搞好协调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本地区的重大走私案件,要做到心中有数,拿出一定时间和精力,亲自督办。省级检察院要把排查出的重点案件,在5月底之前报高检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2]1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现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旁站监理记录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要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在资质年检时应定为不合格,并按照下一个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3年3月25日,公安部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93]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场处罚,是一种简易的裁决程序,适应于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在当场处罚时,应在法定的2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幅度内根据事实、情节作出恰当的处罚。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适用当场处罚的,罚款最高数额亦应控制在200元以内。